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委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我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我委与其他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我委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向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发送《玉林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见附件)。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拟发布信息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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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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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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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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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求意见单位反馈内容 |
被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拟发布信息全文附后)
拟发布单位领导签字: 征求意见单位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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