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工信电罚〔2021〕第1号
当事人:陈兵
一、案件调查过程
2021年2月22日15时40分,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人员联合玉林供电局工作人员到玉州区城西街道江岸村现场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福绵区樟木镇旺老村村民陈兵在10kV城西线江岸村1号公变支19号杆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楼房,导致楼房与导线水平距离不足0.5米,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陈兵在10kV城西线江岸村1号公变支19号杆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楼房,导致楼房与导线水平距离不足0.5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附近人员生命安全。证据有:现场拍摄照片2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玉林东门支行,全称玉林市财政局,账号为21117020092630001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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