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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2-05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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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科规字〔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1月9日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与使用,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在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是广西科技奖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统一建设、管理、使用。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四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坚持原则,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


(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技术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及产业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 65 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遵纪守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犯罪记录,未被开除过公职或曾因参加评审活动被处罚;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服从管理,遵守本办法中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专家入库,在职专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登录广西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系统在线填写、上传相关信息和材料。专家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库。


(二)定向邀请


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求,可主动邀请符合入库条件的高层次、紧缺领域专家入库。


(三)交换共享


与国内其他省(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扩充和丰富专家资源。


第六条 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七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


(二)根据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活动;


(六)抵制和检举评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相应信息;


(二)接受评审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


(三)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四)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在评审前签署相关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对本人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应主动退出评审活动;


(七)遵守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三)存在请托、泄露评审相关信息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五)存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按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强专家库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专家库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做好系统建设,及时更新升级系统,加强运维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专家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机制。评审保障组每年应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系统,更新完善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由奖励办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使用机制。


第十四条 做好专家信息日常管理,对专家抽(选)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过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建立入库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地域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四章 专家抽(选)取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产生。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评审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和轮换原则。奖励办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后,系统管理员按要求进行抽(选)取条件配置,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审活动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活动对象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活动对象有隶属关系;


(三)与被评审活动对象有近亲关系(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与被评审活动对象(前 3 位候选个人)属于研究生师生关系;


(五)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抽(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流程,全过程接受监督:


(一)随机抽取。通过设定的抽(选)取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通知专家。通过短信平台通知候选专家,紧急情况下可启用电话联系,须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设定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选)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库使用保障工作,未经脱敏处理的数据不得直接使用,不得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未经报批不得私自修改用户权限。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在权限范围内使用库内信息,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本人账号下的全部操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日常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访问、复制、下载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转让、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四)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五)未经批准用于评审以外的活动;


(六)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


(七)其他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八)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参加评审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应按照评审方案要求和有关学术规范开展评审;


(二)服从评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评审;


(三)不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判断;


(四)不得委托他人代评或代签字,不得拒绝在评审结果上签字;


(五)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科技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六)不得将入库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专家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入库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奖励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专家评价管理,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等工作的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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