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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8-24 18: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梁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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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规范〔20182


 

各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贫困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8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方向,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组织必要的评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资金申报、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为贫困县(市、区)新建、改扩建并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和信用担保等支持。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围绕“一县一品”“一县一业”强龙头、补链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

(二)支持贫困地区新建、改扩建并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四)支持贫困地区中小微企业入园聚集发展的搬迁项目;

(五)支持贫困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按年度组织实施资金申报工作,各贫困地区相关市、县工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地区资金申报组织工作,提出本地区补助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和使用成效。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助资金的预算额度、贫困地区项目指标(项目个数、投资额、项目效益、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数等)、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第九条  安排给各贫困县(市、区)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切块下达到各地财政局。

第十条  各贫困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紧密围绕鼓励工业产业发展,助推当地脱贫的目标,根据补助资金额度突出重点,综合考虑扶持项目拉动投资额大和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人数多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拟定补助资金二次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前将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各贫困县(市、区)应在制定补助资金二次分配方案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各贫困县(市、区)工信部门应会同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资金审核拨付、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拨付、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  各贫困县(市、区)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确实无法安排补助资金的县(市、区)要说明理由并提出调减当年补助资金的申请,逾期不报备的,由自治区对资金进行重新调整。有额外需求的县(市、区)也可提出增加当年补助资金的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调配。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贫困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工作,并于每年10月底将当地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同时,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补助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视情况取消其补助资金申报资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将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违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资金使用绩效不好,支出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贫困县(市、区),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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